德州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5-18 点击数:

德州学院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实验室建设,践行勤俭办学和保持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师业务能力、培养学生动手和创新能力,鼓励我校广大师生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做好全校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监管,更好地为教学提供条件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创新精神,促进科学研究,学校设立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各类经批准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研究项目。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研制类。为适应实验教学科研需要而自行设计和研制,其理念、技术先进,在市场上难以采购的;

2.消化提升类。因实验教学科研需要,参照已有设计资料或样机,经消化、吸收并创新研制,综合性价比明显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

3.性能改进类。对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重大改进或开发的。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三条 实验管理中心为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的管理和审核。本着低碳实验、节能环保、节约经费的原则,凡是现有仪器设备可以维修后继续使用的,不得申请自制仪器。

第四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项目立项制度,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第五条 拟自行研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需按要求填写《德州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申请书》(见附件1),实验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拟资助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路线和特色;自制仪器设备的新颖性,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自制仪器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其它费用);申请金额或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行制作样机,经使用单位实际使用(原则上累计开机机时不低于120小时)并出具用户使用意见,各项技术指标都能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批量自制。

第三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经费由实验管理中心依据论证和审批的经费额度划拨项目负责人账户。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额度内按计划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

第九条 每台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预算经费不超过市场同类价格的三分之二,其中原材料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程序设计等费用)原则上不低于项目预算经费的70%,10%可用于调研、资料等费用,20%作为劳务费。设备制作完毕,累计开机机时达到120小时无故障后组织实施验收。

第十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 理 各 种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不得随意推翻协议。由于工作、人事等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资助额度后,由项目负责人与主管部门签定《德州学院自制仪器设备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进度计划进行过程检查。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主管部门有权终止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经努力完不成原定的自制设备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原因、结论,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撤消项目。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的客观原因等情况而延误,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完成后,自制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管部门须根据申请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验收和建帐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功能必须符合或超过项目申请书的研制要求,性能指标、工艺良好,安全性能可靠,项目研制组负责设备的保修及维护,原则上保修期不低于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保修期。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项目专家小组验收,验收的标准应与申请书的标准一致或超过标准,参与验收的人员在《德州学院自制仪器设备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3)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自制仪器设备按实际成本记入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国家、学校资助的或经费自筹以及实验技术项目立项产生的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应积极申报相关专利,其知识产权属于德州学院,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将产品推向市场,以扩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对于技术转让所获得收益分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学校或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相应教学、科研成果评奖或市(厅)级以上项目鉴定。我校教师代表学校获得教育部、教育厅等举办的各级自制仪器设备类比赛并获奖的,学校按照《德州学院教学质量建设奖励办法》中相应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或由于其他失职行为而使自制设备半途而废的项目,除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仪器自制项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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