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实验室设置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5-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加强实验室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基础。为了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和效益,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精神和要求,结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 本 要 求

第一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它的设置要根据实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二条  实验室可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如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中心实验室和学科实验室。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得重复设置。学科实验室要承担全院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建立跨系、跨学科的专业基础实验大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与学科的拓展、改造、课程建设相匹配,不断优化实验室资源的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属学校管辖的实验室设置、命名、调整与撤消,都要经过全面考察、详细论证,并向职能管理部门申报,由学院批准。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要经过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业及发展方向,目标及任务明确,由充足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实验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发展方向稳定并力求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六条  有符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及相应设施、环境、财力保障等。

第七条  具有与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一般常规仪器设备总值在3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九条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设置、调整与撤消程序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系(部、所)提出申请及筹建计划,报主管部门,并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筹建。筹建期满,院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由学校公布纳入实验室建制。

第十一条  因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实验室,按新建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长期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者,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调整或撤消意见,经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按实验室规范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为完成临时性的教学任务或单项课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体育场、馆不列入实验室正式建制。

第十五条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可设立若干分室,但不设分室主任,不列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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