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6-04 点击数:


山东省教育厅文件

鲁教备字[2003]3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 《山 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实施办法

为加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研究的计划性和连续性,深化实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更好地调动广大实验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实验技术研究纳入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法。
  第一条 立项范围
  (一)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二)实验教学体系和实验教学项目的改革。
  (三)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的自制、改造和维修。
  (四)贵重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包括软件开发)与应用。
  (五)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队伍管理等。
  (六)实验技术成果转化为教学、科研或有形产品。
  第二条 立项条件

 (一)高校从事实验室工作者(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管理人员等),均可按照实验技术项目立项范围申请立项,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可参与立项。

(二)项目立项的研究内容必须与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目标明确,立论科学,立意新颖,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集体合作者,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实验教学规律,了解高校实验技术研究领域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等方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项目的预期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价值,应直接为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服务。
 (五)凡已列为省、校级优秀教学或科研系统性项目的实验技术部分,不得分项重复立项。
   第三条 立项要求
  (一)项目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范围、条件和要求,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申请表》一式2份(1份上报省教育厅,1份学校存档),内容要客观真实,数据准确,格式规范。
  (二)项目负责人(含集体合作、课题组)只限申报1个项目,与他人合作不是项目负责人者,本人可另申报项目。
  (三)实验技术研究的系统项目应整体立项,原则上不得分项。
  (四)项目立项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认真论证研究方案、安排项目计划与进度,核实项目的经费预算,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四条 立项申请程序
 (一)项目立项的论证、计划、经费预算及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进行。申请人(含集体合作,课题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申请表》,经本单位推荐,由院(系)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等进行初审,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报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定后立项。
 (二)项目立项时限为每年申请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由各高校实验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终结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必须按期完成项目的计划、进度和目标。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应事先提出延期原因报告,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系)要在每年12月份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的阶段研究情况。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进展成效显著、意义重大的项目,学校应给予重点扶持;对项目执行工作开展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的,学校应撤消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六条 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计划,书面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终结成果,报所在院(系)。院(系)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完成项目审核、评价,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
 (二)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校级项目鉴定组,按照技术成果鉴定要求和程序,对项目进行鉴定。
 (三)项目鉴定后,可申报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学校评选的校级一等奖,可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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