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文件
鲁教备字[2004]4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已组织了两次高等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工作,效果较好。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推动实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更好的调动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探索符合学分制改革要求的实验教学和管理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及时总结和推广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表彰先进,在总结前两次奖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四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授予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实验体系,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作用,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实验教学的特点,在组织实验教学工作,推动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实验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现代实验技术应用,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两年评选1次。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果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二等奖;达到同类学校(或专业)先进水平、有借鉴推广价值的,可获得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六条 获得一等奖的成果,可直接参加下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不占所在学校的推荐名额。
第七条 同等水平时,新建高校、民办高校和长期从事基础课实验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实验教学或实验教学管理(含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保障等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高校,即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不同学校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制度。由各高校从获校级一等奖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通过鉴定(评议)的成果以鉴定证书(评议书)封面上的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作者或主编为准;文章(论文)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
第十四条 确认成果时限以鉴定(评议)时间、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涉及秘密及其以上密级内容的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一式3份,另发),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或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两本。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确定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决定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设立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奖励办公室)。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评选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做出说明。
(三)完成与评选奖励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投票委员的同意;二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委员的同意;一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参加投票委员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评选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获奖名单由省教育厅在推荐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评选奖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上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选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 异议由评选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评选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评选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
第二十七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